沈阳某物业公司在沈阳某小区的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许多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交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赞同的情况下,私行运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运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运用,违背《物业办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通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存案获得该区域的运营权,运营本钱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要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本钱逐年添加的情况下,一向亏本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弥补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尽管物业公司解说了许多,但终究,法院依法判定26万元广告费归整体业主共有。
运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进行运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赞同后,依照规则处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首要用于弥补专项修理资金,也能够依照业主大会的决议运用。
该条款就对“小区公共收益”有了较为明晰的界定:小区公共收益是整体业主共有的,获益的分配需求由整体业主大会决议。物业公司代为办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求提早拟定运用方案,运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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