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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尚体育:被污名化的催收行业:亟待监管立法和赋予执业权利

发布时间:2023-09-06 20:47:21 来源:艾尚体育官方网站 作者:艾尚体育官网 关注者:30人关注

  网易湖南讯(财经主编 邱晓 通讯员 杨柳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即将生效实施的背景下,债务催收行业的监管与立法如何完善?催收机构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合法性?如何通过法律来明确催收机构的执业权利?

  10月16日,在湘潭大学举办的第四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上,一场以“催收机构执业权利立法研究”为主题的分论坛,吸引了专家学者及业内机构的关注。

  在催收关系中,基于目前国家立法与学术理论都更侧重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催收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仅面临着作业难题,也面临着严格的行政监管环境,而执业权利的不明确,导致催收机构在开展催收活动中困难重重。论坛上,国内多位催收机构负责人从实践经验出发,对催收机构执业权利及行使边界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当下催收行业的执业困境,研究了行业困境破解之道。

  受永雄集团党委书记、总裁谭曼委托,永雄集团执行总裁周雄参会并作主题报告。周雄发表了题为《催收机构执业权利赋予的必要性及权利行使边界》的主题报告,他结合催收行业监督管理现状、客户单位对催收机构的行为要求等,详细阐述了催收行业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催收机构提醒还款权、信息修复权、请求第三方协助催收权、请求第三方代偿权执业权利赋予的必要性及权利行使边界,引起了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的共鸣。

  周雄指出,催收机构不仅在债权实现方面具有其他救济途径不能够比拟和无法替代的优势,在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帮助失信债务人挽回信用、完善信用服务体系、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就业、增加国家税收等方面也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并已拥有和别的行业一样依法登记注册的资格,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逐渐被大众认知。为正常开展催收工作及保障债权实现,有必要在未来催收立法中赋予催收机构执业权利,主要为提醒还款权、信息修复权、请求第三方协助催收权及请求第三方代偿权,以平衡多方主体权利与义务,更好地解决催收员的失范行为,让催收机构畅通从业,帮助债务人及时挽回信用、帮助债权人高效实现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周雄认为,在立法赋予执业权利时,有必要设立权利行使边界。如提醒还款权行使中应限制催收时间及频率,首次提醒债务人还款应向债务人表明身份,要遵守利益规则和禁止欺诈规则等;信息修复权行使中应遵循“仅限于实现债权并尽可能对债务人损害最小的有效措施”原则,以正当方式来进行,并要注意信息保密;请求第三方协助催收权行使中应遵循信息保密原则、尊重第三方规则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则;请求第三方代偿权也应遵循权利自动取得规则、尊重第三方规则和禁止欺诈误导规则。

  作为催收实务界代表,深圳市恒源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王非、上海一诺银华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总裁刘云虎、贵州湘和永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波、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兴华也先后作了《新形势下催收机构所需核心权利探析》《请求第三方代偿权赋予必要性及行使边界》《法权理论视角下的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风险防范制度优化路径》《中国法视域下催收机构的权与责》的主题报告,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催收机构执业权利赋予的必要性及行使边界。

  王非指出,目前国家相关立法逐步完善,社会各界对催收行业的关注度慢慢的升高,监督管理的机构对催收行业也有了比较明确的定位,但催收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加上债务人失联率高且信息修复渠道有限等原因,信息修复权的赋予是极其必要的。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建立集中的大数据中心,并在相关立法中赋予催收机构个人隐私信息修复权。

  刘云虎则结合催收实践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案例,就请求第三方代偿权赋予的必要性及行使边界分享了自己的感受。他指出,请求第三方代偿在催收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形式不但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很好地降低债务违约对债务人的不良影响。因此,请求第三方代偿权应根据真实的情况来确定,如第三方明确说愿意代偿,应允许请求其代偿;如果第三方明确拒绝代偿债务,则应立马停止请求第三方代偿。

  何波认为,目前经济整体下行,债务人的失联率逐步攀升,加上监管环境日益严峻,“如何生存下去”成为众多催收企业首要关心的问题。“权利等于权力”,他指出,债务人赋予了债权人权利,法律也应赋予其相对应的权力,才能构筑更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同时,他也呼吁政府加强如个人隐私信息共享方面的相关配套性供给,为债权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多的支持。

  刘兴华认为,催收机构的权利基础来源于委托方,债务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可以合理使用,但要明确行使边界,比如催收的时间和频率、信息使用的范围以及催收的主体等。在监管与立法逐渐完备、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以及催收行业自律自治下,催收行业的未来发展前途可期。

  论坛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首席专家冯辉,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蒋都都,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段明,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华圆,同济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刘思,湖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讲师王锐分别围绕行业监督管理及立法完善、行业规范化路径及行业自律等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为催收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论坛上,冯辉发表了《催收机构的混业经营》的主题报告,从催收机构混业经营的法理与现状、混业经营面临的问题、混业经营的法律规制等方面做了详细阐述。他指出,催收行业之所以被污名化,还在于行业的自律性规则没有产生,而规则重建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是重要的力量。他认为,应允许、保障、规范催收机构混业经营,秉承“类型化+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混业经营的范围确定,从公共产品供给的角度进行监管。

  冯辉还围绕其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催收行业监督管理与立法完善研究”发表了题为《产业治理视角下催收监管与立法的重点与难点问题研究》的主旨演讲。他指出,完善催收行业规范的逻辑与方法,首先是要明确主管机构,以中央和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行业主管机构为宜。其次是要明确立法模式,单独立法或首先将其作为网络行业监督管理规则中的一部分、等条件成熟时再单独立法,或由各地方行业协会整合本地催收机构的内部规则形成行业性规则,再由地方监督管理的机构试点立法,时机成熟时再由中央监管机构对其中的根本原则和底线性规则统一立法。

  三是构建明确、具体的行业及行为标准,包括机构和人员准入、具体化和类型化的催收流程、禁止性催收行为、借款人投诉机制、对委托第三方催收的特别规定、违法催收的法律责任等。四是要强化对催收机构及其人员的准入管理。五是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包括激励公司做信用合规管理、完善借款人个人征信制度、推进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等。

  蒋都都从内涵上对催收机构执业权利进行了证成。他指出,提醒还款权无需证成,是债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由催收机构通过委托取得。请求第三方协助催收权是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当催收机构无法对债务人有效催收而维护债权人及自身权利时,能请求他人协助。第三方代偿请求权权利依据分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根据民法典能形成代位求偿关系的,这种请求权是债权的内容之一;第二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这种情况催收机构有权请求第三人,但不必然获得请求效果。

  段明从即将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出发,就个人隐私信息的处理原则、监管部门、个人隐私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处理规则、催收场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规定以及对催收行业的影响与风险等方面做了详细讲解。他表示,由于各合作金融机构均单独与借款人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或借款合同,第三方外包机构获得何种权限,仍需参考《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颁布后的修改版本,但能确定的是,在未来几个月内,我们将迎来非常频密的甲方合同、合约的变更与修订。

  李华圆认为,只要催收需求存在,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便不会遁迹。在正视债务催收机构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探寻债务催收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显得很重要。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债务催收行业正面临转型的重要节点,行业监督管理格局若仍停滞不前将会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难以肩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我国在制定《债务催收行业管理条例》时既要借鉴美国《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的已有经验成果,更要根据我们国家债务催收的详细情况出台更契合当下数字化催收趋势的合理措施。

  刘思指出,目前,债务催收行业的整体发展呈现技术化、产业链完善化、合规化、整合化的趋势。在消费信贷市场迅速扩张、行业整合的环境下,上市是催收企业抓住机遇快速扩张的优选,不仅能帮企业融资,还能增加流通性、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知名度等。债务催收行业作为金融服务业不断细化过程中衍生出的新兴行业,慢慢的变成了金融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随着有关政策支持和立法的完善,债务催收行业必将更加合规与繁荣。

  王锐认为,由于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缺失,监管主体机关尚未确立,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当前阶段,要解决催收机构执业权利、行业市场准入、基本行为准则、有效规范机制等问题,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就变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近年来,以永雄集团为代表的催收机构已在推动催收行业协会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和尝试,如2018年之前,依托中国外包服务协会成立中国债务催收联盟;2018年以来,发起“中国信用清收协会(筹)”;2021年以来,积极筹备地方不良资产处置协会等。他呼吁早日成立很成熟的行业自律组织以推动行业自律自治。

  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产业联盟秘书长王晖,湖南郴州信用建设促进会副会长胡恒瑞,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教授刘宗胜、博士郑令晗分别对报告人的主题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对催收行业在监管与立法、自律和自治等方面所做的努力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对催收行业怎么样更好更规范的发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从“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机遇与挑战”、“信用监管与信用修复立法问题研究”、“我国催收行业监督管理与立法完善研究”到“中国催收机构执业权利立法研究”,在信用法治·韶山论坛这个全国性权威学术平台的支持和推动下,不同的思想观点在这里碰撞和升华,慢慢的变多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关注并参与到催收行业的研究中来,凝聚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践共识,进一步丰富了我国信用法治研究的理论资源库,为推动催收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以及我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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