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办理总局网站近来发布南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分信息揭露表(通银保监罚决字〔2023〕19号),江苏海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存在借款办理不尽职的违法违规现实,南通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4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办理总局网站同日发布的南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分信息揭露表通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显现,丁建峰对海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借款办理不尽职负领导责任,南通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正告,罚款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以下景象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很严重或许逾期不改正的,能够责令停业整顿或许吊销其运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背法令、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相关银行业监督办理规则的,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除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则处分外,还能够差异不一样的景象,采纳下列办法: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撤销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制止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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